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在企业中评比表彰先进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企业中评比表彰先进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28日) 近年来,在我省企业中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对于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素质起了很大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和单位由于评比表彰名目繁多,不少又是重复交叉,以致增加了企业负担,造成了人力、财力的浪费,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有的还助长了形式主义。为推动企业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开展,按照全国企业文明单位建设座谈会精神,今后,企业的各项评比活动,要纳入文明单位建设和企业升级这两项活动之中,统一检查、评比、表彰。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的荣誉称号 1、根据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我省企业最高荣誉称号为"文明单位"。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应当精简,并要避免出现"文明单位"字样。 2、企业文明单位和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均分为省、地(省辖市)、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三级。 3、企业升级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检查、评比、命名 1、检查、评比,坚持以企业发动群众自查和企业主管部门平时考察为主,实行年度一次性综合考核、评比、命名。 2、评比县级文明单位,先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报县(市、区)委和政府批准、命名;评比地、市级和省级文明单位,要分别由下一级主管部门从已命名的文明单位中择优申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报地委、行署(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单项荣誉称号,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授予,并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3、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有关评比、表彰,要与同年度文明单位的评比、表彰统一部署,一道进行。参加中央各部门组织的评比、表彰活动的单位,要从荣获省级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挑选推荐,并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查备案。 三、奖励 1、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凡被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的企业,除颁发匾牌、证书外,可比照省政府冀政[1986]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荣获单项荣誉称号的单位,分别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奖励办法。 3、荣誉称号不搞终身制,每年统一评比一次。对其间发生重大问题的,随时取消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在取消荣誉称号的同时,还要追回获取的物质奖励,并根据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人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四、组织领导 年度的综合评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党委宣传部、经济部(工交部、财贸部队计经委(经委)和工会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附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评比、表彰活动,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执行。 本规定从评比、表彰一九八七年度文明单位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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